秦翰林道:“是,尊敬的審判長,各位領導。我代表方文菲女士,對原告的起訴表示這完全是一場莫須有的誣告。”
“方文菲女士早在三個多月前,就已經對《長生》進行版權登記,是法律認可的唯一著作者,合法擁有《長生》所有版權。”
“方文菲女士和原告高平峰先生素不相識,從無交集,今天更是第一次見麵,談何盜竊?”
“而且《長生》在方文菲女士第一次演唱時就聲名大噪,時至今日,《長生》已經成為傳唱度極高的名曲,原告為何在時隔數月之後才起訴方文菲女士?”
“綜上所述,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懷疑原告方為了出名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而惡意碰瓷方文菲女士。我方不但不會答應原告方的四點要求,而且將反訴原告誣告陷害,賠償方文菲女士的名譽和其他損失!”
“審判長,我陳述完了。”
秦翰林坐下。
方文菲滿意的點了點頭。
秦翰林不但把她的心裏話全部表達出來,而且用詞簡潔,條理分明,邏輯清楚。
不愧是二級律師。
律官點點頭,對孟立群道:“原告代理人,你還有什麽補充嗎?”
孟立群站起來道:“有的,審判長,針對被告代理人的辯護,我要做一下補充。”
“我的當事人高平峰先生和被告人方文菲女士雖然素不相識,但是高平峰先生由於家住在南江大學附近,所以退休之後,每天傍晚都會在南江大學校園裏散步。”
“南江大學校慶晚會當天,高平峰先生完成《長生》的創作,心裏高興,便拿著一份完整的創作手稿邊吟唱邊散步。後來高平峰先生在校園裏的長椅上休息,把創作手稿放到了長椅上,離開後卻忘了把手稿拿走,後來發現遺失後趕緊去找,卻已經找不到。”
“高平峰先生雖然十分懊悔,但是也沒有太放在心上,因為這份創作手稿隻是複製品,而且《長生》的手稿很專業,即使被人發現,也多半看不懂,估計是清潔工以為是垃圾,隨手給扔了。”
“沒想到第二天,高平峰先生便發現自己創作的《長生》爆火,而演唱者正是方文菲女士,並且有人說,在校慶晚會當天,看見方文菲女士偽裝後,在校園裏出沒。於是猜測方文菲女士可能碰巧撿到了《長生》的創作手稿,見獵心喜,據為己有。”
“由於高平峰先生和方文菲女士的身份和知名度相差巨大,所以高平峰先生沒有貿然去找方文菲女士,而是在反複聽了《長生》幾天後,確認是自己創作的歌曲,這才找到明玉公司,想要討一個說法。”
“但是明玉公司不顧高平峰先生拿出的原創手稿證據,多次把高平峰先生拒之門外,甚至威脅高平峰先生的人身安全。”
“高平峰先生在萬般無奈之下,隻得報警,經過執法人員指點,才知道藝術類作品盜竊,需要到法院進行起訴。”
“這就是高平峰先生在《長生》爆火幾個月之後,才起訴方文菲女士的原因。”
“審判長,我補充完畢。”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