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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競爭中的“不競爭”(2/2)

作者:張庭政字數:3778更新時間:2019-07-28 04:53:37

    第三個層麵:不參與不正當競爭。所謂不正當競爭就是運用不正當的手段,取得立足點上的優勢,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這種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最終非但不會自己受益,甚至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如1995年,“巨人”的方案人員竟然寫下了攻擊性文字:“據說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兒童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病。”“巨人”此舉,使娃哈哈在1995年就減少了近5000萬元的銷售額,直接經濟損失670萬元。娃哈哈就此起訴“巨人”,到1996年10月,巨人向娃哈哈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在次年1月,“巨人”在“娃哈哈”一再堅持下,隻好在杭州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向“娃哈哈”道歉。這一“道歉風波”,成為“巨人”大滑坡的一次標誌性事件。如“克立”以公開比較的方式詆毀“昂立一號”的濃度隻有“凱拉口服液”的1/10,以患者來信的方式貶低“昂立一號”效果不如“凱拉口服液”,自稱“凱拉”是“昂立一號”的更新換代產品等。“昂立”要求“克立”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此案以其全國訴訟標的最高而引起了社會的轟動。

    可見,以不與別人雷同的創新產品創造“不競爭”的機會和優勢、不參與惡性的競爭、不介入不公平競爭,這三個“不競爭”的層麵,是行銷活動中三種必須努力和堅持的原則。

    “不競爭”的實質,是為了更有“競爭力”,更有戰鬥力,這才是精明的為商者理當修煉的高境界。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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