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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節 青苗法之爭(1/2)

作者:李道英字數:3314更新時間:2019-09-21 12:08:39

    因為“濮議”之爭,歐陽修蒙受誹謗,雖誣陷者被懲處,神宗也親派中使寬慰,但經此一事,歐陽修似乎對仕途和人生更有所悟:像他這樣剛正不阿的人,是不適合在官場再混下去的。此前他已多次上疏求退,未獲恩準,此後更是退意已決。由於他再三請求,終於在治平四年(1067)三月,剛即位的神宗同意他辭去參知政事之職,除觀文殿學士、轉刑部尚書,知亳州。熙寧元年(1068),轉兵部尚書,知青州,充京東東路安撫使。

    熙寧二年,神宗用王安石實行“熙寧變法”,變法內容廣泛,其中重要的一項是“青苗法”。所謂“青苗法”,簡單說,就是政府於青黃不接之時貸款給農民,每年正月底,五月底以前借出,而於五月、十月隨夏、秋二稅歸還貸款,另付二分利息。本來,政府實行青苗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利於民”,解決國家的財用問題,這是不必諱言的,但如百姓確有需要,也不失為一項解決百姓燃眉之急的辦法,而官府的告諭卻說這一舉措“本為利民”,並非“取利”。對此,歐陽修在其所上《言青苗錢第一劄子》中予以嚴肅的批駁:“臣竊見議者所言青苗錢取利於民為非,而朝廷深惡其說,至煩聖慈(皇帝)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諭中外以朝廷本為惠民之意。然告諭之後,搢(jìn)紳(宦官和儒者代稱)之士,議論益多。”田野之民,“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爾。是以申告雖煩,而莫能諭也……以臣愚見,必欲使天下曉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則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隻納原數本錢。”歐陽修的意思很明白:既收二分利息,就不該說“惠民”;既說不“取利於民”,最好是不收利息。這個意見,無疑是擊中了青苗法的要害。

    除此之外,在俵(biào,散發,分發)散青苗錢的過程中,還有兩項明顯的弊端:一是“抑配”(強行攤派),二是“俵散秋料錢”。在《言青苗錢第一劄子》中,歐陽修猛烈批評了“抑配”的辦法:“臣竊聞議者多以抑配人戶為患,所以朝廷屢降指揮,丁寧約束州縣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諸侯各有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俵散而後止”,“以不能催促盡數俵散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俵散不盡為弛慢不才。”因為貸出去的錢多少和官吏們的政績一掛鉤,勢必形成“抑配”。因此歐陽修建議:應罷免督促、強迫百姓借貸的提舉管勾等官員,然後責令州縣不得抑配,百姓願貸多少就貸多少。對於“俵散秋料錢”,歐陽修在其《言青苗錢第一劄子》中有極為透辟的分析:“以臣愚見,若夏料錢於春中俵散,猶是青黃不相接之時,雖不戶戶缺乏,然其間容有不濟者,以為惠政,尚有說焉。若秋料錢於五月俵散,正是蠶麥成熟,人戶不乏之時,何名濟缺?直是放債取利爾……以此而言,秋料錢可以罷而不散。”歐陽修對青苗錢做了具體的分析,他所不讚成的隻是俵散“秋料錢”。他的這些意見是完全正確的。也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歐陽修在上奏劄的同時,擅自命令在他所管轄的京東東路停止散發秋料青苗錢。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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