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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4)(1/4)

作者:周遠廉字數:9330更新時間:2019-09-22 00:07:01

    王?望等人的捏災侵帑一案,本身並不複雜,但它卻具有五大特點。其一,案情之嚴重,情節之惡劣,侵吞銀數之多,為順治以來一百三十餘年中罕見之第一大案。王?望一夥,究竟收了多少監生捐納的折色銀兩,吞沒多少,還盜竊了哪些糧食?總數難以確知,但從四個事實可以肯定其數是十分巨大的。一係甘肅從三十九年四月批準開捐,到四十二年初,距開捐例不到三年,甘省官員已藉稱幹旱遭災賑濟饑民“而開銷監糧至六百餘萬石”,並將舊存常平倉之糧“又銷去一百三十餘萬石”,即為八百萬石。《清高宗實錄》卷1138,頁18.二為陝西依照甘省之例,亦開捐監,從四十年至四十五年止,共捐監生九千六百餘名,“統計不及甘省二十分之一”。《清高宗實錄》卷1140,頁27.姑按二十分之一計,則甘省共應收捐生十八萬餘名,每名收銀五十五兩,當為一千零數十萬兩。三為浙江查抄王?望家產時,雖然從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陳輝祖起,到有關抄家衙役,都私自盜取、吞沒了不少珠寶金銀,但上報朝廷的數目還是極為驚人,王?望之家資,多達“三百餘萬(兩)之多”。《清高宗實錄》卷1166,頁24.當然,此數不全是王在甘肅貪婪之銀,還包括有祖遺財產及其任另外官職時掠取之銀,但從史料記載,王之主要收入確係來自甘肅藩司任內。四是甘省府州縣官員從此“監糧”中貪汙之銀,亦多達數百萬兩。由此可見,王?望一夥通過“監糧”,侵吞了上千萬銀兩,他本人的貲財又多達三百餘萬兩,這在入關以後的清朝一百多年裏,還無人無案能與此相匹,其贓銀數量之多,實居第一。

    其二,全省大小官員通同作弊。以往成百上千的案子,或係單個作案,或係上司夥同三五屬員納賄索財,像這樣從總督勒爾謹開始,以布政使王?望為首,蘭州知府蔣全迪具體主持,“全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大規模的“上下一氣”的集體作案,在清朝的一百多年中,也還是第一次。八月二十三日,乾隆帝下諭,批準阿桂等奏請將“甘省捏報災賑侵蝕帑項”的各州縣官員革職拿問的建議,現任知府前任知縣楊賡、任諾璽,現任同知前署知州韋之瑗,同知前任知縣閔元、孟衍泗、趙枋林,同知善達、顧芝、張春芳,通判賈若琳、經方、博敏、佛保、謝廷庸,知州那禮善、伍葆光、覺羅承誌、陳常,知縣陳鴻文、王臣、李元椿、邱大英、詹耀、陳澍、伯衡、舒攀桂、萬人鳳、杜耕書、舒玉龍、福明、陳韶、楊有澳、林昂霄、彭永和、徐樹、尤永清、丁愈、錢成鈞、章汝楠、黃道昭、蒲蘭馨、顧汝衡、孫元禮、宋樹穀、趙元德、萬邦英、沈泰、王旭、夏恒、陳金宣、華廷、墨爾更額、王?、龐、申寧吉、史堂、李弼、葉觀海、何汝楠、鄭科捷、陳起、陶士麟、麥桓、景福、而瞻、成德、王夢麟、麻宸、呂應祥、陳嚴祖、廣福、劉治傳,州同前署知縣王萬年,州判前署知州吳洗,州判前署知縣薛佩蘭,布政司經曆前署縣丞許士梁,縣丞前署知縣周兆熊、閔,縣丞史載衡、李立,經曆前署知縣張毓琳等,均予降旨革職拿問,其已離甘省及升任別省官員,亦命各督撫拿解蘭州審問。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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