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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7)(1/4)

作者:周遠廉字數:8986更新時間:2019-09-22 00:07:02

    十一月初一日,乾隆帝下諭:陳輝祖抽換抵兌等弊,“業經各委員從實供出,並據陳輝祖自行承認,而王站柱認出之玉蕉葉花觚等件,已在陳輝祖供認抽換物件之內,是全案關鍵已得”,著再將朝珠之事審明,即可定擬具奏,阿桂便往山東查勘河工,福長安押帶陳輝祖、國棟及案內經手各犯,迅速來京審辦。③。

    十二月初二日,就大學士九卿核議阿桂、福長安關於陳輝祖“商同屬員隱匿抽換王?望入官財物照例擬斬”之折,乾隆帝下諭了結此案說:“陳輝祖以陳大受之子,受朕厚恩,用為總督,不思潔己率屬,勉圖報效,其於地方應辦諸務,不能實心實力,隨事整飭,於查抄入官之物,又複侵吞抽換,行同鼠竊,其昧良喪恥,固屬罪無可逭”,但與王?望、國泰之罪尚有區別。“所雲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陳輝祖隻一盜臣耳”。著將陳輝祖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前布政使國棟,知府王士瀚、楊仁譽,斬監候。知縣楊先儀、張翥,發往新疆,充當苦差。布政使李封、按察使陳淮,革職,發往豫省河工效力贖罪。“嗣後外省官吏,當以陳輝祖之見利忘義,玷辱封疆大臣之體,引為綱鑒,庶幾大法小廉,不負朕諄諄教戒之意。所有辦理此案緣由,著通諭中外知之”。③《清高宗實錄》卷1170,頁2、3、4,17、18.

    四十八年二月初三日,因查明陳輝祖貽誤地方,武備廢弛,倉穀虧空,乾隆帝下諭,令其自盡,“以為封疆大臣廢弛地方者戒”。《清高宗實錄》卷1174,頁6.

    乾隆帝又下諭宣布清查浙江倉庫錢糧說:“浙省吏治,自王?望以來,廢弛日久,陳輝祖接任後,又複營私牟利,國棟庸懦無能,其通省倉庫錢糧,難保無積壓虧缺抑勒交代之弊”,著傳諭閩浙總督富勒渾責成屬下官員“速行彌補全完”,否則重懲。③後又一再下諭督促,令必補足。五十一年二月浙江巡撫福崧奏:四十七年清查各屬倉庫錢糧,共虧空一百三四十萬兩,節年已補銀一百萬兩左右,還虧空三十三萬餘兩。乾隆帝命悉心籌辦。

    四、魯撫國泰納賄東省虧銀二百萬兩禦史錢灃巧查倉庫智破貪案。

    乾隆四十七年春,禦史錢灃上疏彈劾山東巡撫國泰與布政使於易簡說:國泰貪縱營私,勒索屬員,“遇有升調,惟視行賄多寡,以致曆城等州縣虧空或八九萬或六七萬之多。布政使於易簡,亦縱情攫賄,與國泰相埒”。《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12.

    此疏立即震驚朝野,因為,它直接涉及一批權臣勢要,甚至與皇上也有牽連。其一,錢灃所劾之主要貪官國泰,是總督文綬之子。文綬於雍正十三年授內閣中書,再遷禮部員外郎,改內閣侍讀,乾隆十一年外授甘肅涼州知府,三十六年任至陝甘總督,第二年調任四川總督,雖因故一度奪官,隨即複任,在川坐鎮十年之久。國泰初授刑部主事,再升郎中,外擢山東按察使,遷布政使,乾隆四十二年起任山東巡撫。疏中涉及的另一案犯布政使於易簡,亦非寒門細民,其兄於敏中,乾隆三年高中狀元,蒙帝賞識,於乾隆二十年擢兵部右侍郎起,曆任刑部右侍郎、戶部右侍郎、戶部左侍郎、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大學士兼軍機大臣,直到四十四年十二月去世。於敏中當了八年戶部尚書,六年大學士,十年軍機大臣,深蒙乾隆皇帝嘉獎和厚遇,雖於四十四年底病故,但其門生故舊分任內外要職,仍在政局留下很大影響。因此,要想劾倒國泰、於易簡,或者退一步說,要想讓皇上批準言官之請,進行查審,也是很不容易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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