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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律法的根本作用

作者:追求探索字數:2906更新時間:2020-01-30 11:27:09
法律的作用是什麽?他是懲罰壞人的武器,還是另一種形式的教育呢?幾千年以來,關於他應當是以懲罰為主,還是教育警告為主?一直存在極大的爭論。 在古代的世界中,以前者為主。古巴比倫的漢墓拉比法典中,便規定如果殺了他人,並非由凶手來償命,而是要看他殺死和人,是戶主的什麽親人,並用凶手相應的親人來償命。這在今人的眼中無疑是荒謬與可笑的。但在古人眼中這是理所應當的,因為在古人的眼中,立法的作用不在於維護公平,也不在於教育與警示,而是在於懲罰與報複。古人正是因為信奉懲罰與報複的理念,所以才創造出了那樣的法規。 在北宋年間,爆發了一場著明案件。在當時山東半島的登州地區,有一個名叫阿雲的1歲女孩。他的叔叔把她嫁給了鄰村的一位瓜農。她非常討厭這門婚事,卻一不哭二不鬧而是趁夜色,拿了一把大砍刀,準備殺了叔叔把她許配給的那個男子。趁著黑她闖入瓜棚之中,對那名男子連砍了十幾刀。雖然由於心中的膽怯以及那人的反抗,最終並沒有將其殺死。但卻造成了對方的殘疾。加之在當時謀害親夫是重罪,所以那裏的縣令,便給她定了一個謀殺罪。這當時是必死的大罪。但從朝廷下來的一位官員,正好便被派駐在登州地區,他卻認為阿雲罪不該死。因為他並沒有成功殺人,由此地方官員對本案的判決產生了極大的分歧。很快此事便上報到了北宋朝廷。 令人感到震驚的是這麽一個案件,居然在北宋朝廷前後討論了數月之久,從皇帝到宰相,從各部尚書到大官員的口中,一時間都能聽到阿雲這個名字,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場麵,顯然不是因為阿雲這個人的緣故。而是由於當時兩大實力派人物王安石與司馬光,借助這次事件在進行暗中對決。 司馬光認為阿雲謀害親夫是重罪,理應處斬,之所以會堅持這個觀點,是因為司馬光作為一個守舊派,必然會盡力維護儒家的禮法與固有的社會架構。而王安石則認為,阿雲罪不至死。第一她並沒有謀殺成功。第二她的叔叔在將她賣給瓜農的時候,阿雲還處於為父母服喪三年期內。所以那一個婚約本身就是無效的。第三,阿雲在案件發生後,存在自首的情節。因為這三點,王安石便認為應該對她寬大處理,以此彰顯社會的寬容,使得更多的人能夠選擇去進行自首。。 作為一個改革派,王安石想要成功的將自己的理念推進下去,就必須要打破舊的體係。最終的結果是王安石獲得了勝利。而司馬光因此走出了朝廷,並完成了曠世名著,(資治通鑒)實際上司馬光的觀點。便是認為法律的作用是懲罰。隻有殺了阿雲才能恐嚇主心中有邪惡的念想者,才能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如果對她從輕發落就等於在側麵助長了這種行為。而王安石的觀點,便接近於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平。阿雲既然沒有殺人,那麽以殺人罪將其處斬就是不公平的。 按照現代人的眼光來,無疑王安石的理念更為準確。曆史上二世而亡的王朝,無不是建立起了嚴格而細致的法律體係。但為什麽很快就滅亡了呢?這是因為規章過於繁重,壓的當時的人喘不過氣來所造成的。法律自然要有懲罰作用。他好比一把烈火,有能力燒勁世間的罪惡。但如果用它直接粉燒世間,無疑會產生極為不利的後果。它的作用應當是建立一道火牆,把罪惡與正義分割開來。把絕大多數的人都與罪惡阻擋開來。因為這把烈火的存在,使得那些人不敢去靠近罪惡。這便是我個人對於如何最為有效使用法律的看法?他不應當隻是為了懲罰壞人,而是要在懲罰壞人的過程中,教育與警告大多數的人,使他們不敢再步其後塵。它的作用應當是阻擋罪惡的蔓延,而不是對蔓延開來的罪惡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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