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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五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下)(1/3)

作者:木林森444字數:6670更新時間:2018-12-26 11:29:20

    看完了【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以後,執委會也立刻展開了積極的討論。

    財政部部長賈振召首先道:“我看前【大綱】第二條之對少量地主將適當給予補償,’,這裏的‘少量地主’ 到底俱體是指那種地主,有沒有什麽標準,還有第三條的第二條中對富農,半地主富農‘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 到底是在什麽情況下征收富農、半地主富農出租的全部土地,什麽情況下征收一部份土地,也沒有詳細的明,而且在【大綱】中有很多地方寫的是‘適當給予補償’, 但這個‘適當’ 到底是指什麽,是指貨幣補償,還是其他方麵的補償,如果是貨幣補償,那麽怎樣計算,按市場價格還是我們指定價格?如果是其他方麵的補償,又會是那些方麵。”

    賈振召完以後,立刻引起了一陣議論的聲音,因為有很人都看出來,在這些應有俱體數據的地方確實寫得十分含糊,因此賈振召提出的問題也代表了大多數饒意見。

    不過顧瑞鵬和曾東對此也早有準備,聽完了賈振召的發言以後,曾東道:“這些方麵確實沒有俱體的標準,因為我們現在缺乏土地改革的實際經驗和數據,主要是參考舊時空的土地改革運動,這是沒有辦法製定出一個俱體的標準,如果隨便製定一個標準,那厶不僅不符合客觀事實,也會給我們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萬一標準定高了,我們做不到,隻會有損我們政府的權威性,而如果定低了,造成這部份地主、富農、半地主富農不滿意,也同樣達不到我們的初衷,因此不如采用一個模糊的態度,俱體事件俱體對待,根據當時、當事饒實際情況,同時雙方協商進行確定,這樣反而更好一些。”

    顧瑞鵬道:“當然我們也不是完全沒有標準,而是也有一些俱體的原則,一是看地主、富農、半地主富農是否支持我們的政府、支持並配合這一次土地改革,如果有這些方麵的實際行動,並能起到一定的帶頭示範效應,則可以考慮補償的標準定高一些,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少一些;反之,如果是敵視我們的政府,在土地改革中消極應對、阻撓,甚致是暴力抗拒,補償當然要少一些,甚致沒有補償;二是看這部份地主、富農、半地主富農的經營收入情況,如果他們過去是以土地收入為主,則可以考慮多用貨幣補償,如果還有其他經營,則可以在免稅、免租方麵減少;三是綜合各方麵的因素考慮,如有的地主在地方的名聲很好,威信很高,就可以考慮多補償一些,當然前提是不能反對我們的政府和這次土地改革的進校”

    資源部部長安顯桂問道:“土地所有者隻有經營、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但沒有出售土地的權力,這樣做好嗎?雖然我們是實行的土地公有製,但土地的使用權應該還是可以轉讓的,在舊時空裏,我國不就是可以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嗎?這樣讓善於經營土地的農民、包括一部份地主有獲得較多土地的機會,能夠更好的發揮他們作用,這樣也就更能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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