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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金作贖刑(2/2)

作者:熏香如風字數:4602更新時間:2021-02-07 18:11:05

    遂公議其罪。曹黨,眾口一詞。皆言,當治諸國相,阿黨之罪: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太師以為如何?”董侯當有此問。

    “老臣,附議。”王太師肅容下拜。

    聞此言,殿中曹黨,無不欣喜若狂。王太師,終歸棄車保帥。不得不割肉止損。

    “眾卿以為如何?”董侯又問。

    “臣等,附議。”百官同聲。

    “如此,便定阿黨之罪。七國相,免官削爵,不得仕宦。”董侯正欲定罪。

    不料忽聽不其侯伏完,高聲奏報:“啟稟陛下,徐州四相,欲‘金作贖刑’。”

    此言一出,百官嘩然。

    所謂“贖刑”,便是以財物贖罪。此刑,始於上古。《尚書·舜典》:“金作贖刑。”疏曰:“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

    曆代皆有贖刑,卻不盡相同。大體而言,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贖。贖金多寡,皆有明文規定。贖罪財物,上古用銅,前漢用金,今漢用縑,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複古,又改銅。唐、宋沿隋製。元用鈔,明清用銅錢。

    誠然。曆朝曆代,皆可用錢。

    司馬遷《報任安書》中自言:“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身受宮刑。可見贖刑,得益者,多為勳貴高官,並豪強世家子。

    再深思。時太史公,若有人相助,補足罰銅,便可抵罪。故太史公亦在《報任安書》中慨歎:“交遊莫救,左右親近不為一言。”

    言歸正傳。

    話說,史上北伐三傑,大敗而歸。便各自罰銅抵罪,貶為庶人。

    試想,損兵折將,一敗塗地,尚可免死。諸相不過免為阿黨之罪。實則不過匡正不利,未曾監管長淮馬會。如何不能罰銅抵罪。

    不料堂堂王子師。竟學腦滿肥腸,混吃等死,無能之輩,行此等,下作之舉。

    曹太保,怒極反笑:“不知四相,欲罰銅幾何?”

    “太保,少安。一觀,便知。”

    不其侯伏完,早有準備。乃由黃門令左豐,親自捧盤入內。

    “匣中何物?”董侯遂問。

    黃門令左豐,親自開啟:“請陛下過目。”

    待漆木匣,當殿開啟。

    一時神光大作。

    董侯脫口而出:“可是‘夜日晝星’,‘隨侯珠’是也。”

    “正是。”

    隨侯珠,乃春秋戰國時,隨國至寶。亦稱為“隨珠”,與“和氏璧”並稱為“春秋二寶”。“隨珠和璧”或“隨和”。

    《搜神記》言其:“徑盈寸,純白而夜光,可以燭室。”《淮南子》又曰:“隨侯之珠,卞和之璧,得之者富,失之者貧。”

    至漢時,稱“懸珠”、“垂棘”、“明月珠”等。

    《拾遺記·卷六》:“(郭況)錯雜寶以飾台榭,縣(懸)明珠於四垂,晝視之如星,夜望之如月。裏語曰:‘洛陽多錢郭氏室,夜日晝星富無比。’”

    便是後世所說,夜明珠。

    咕咚!

    君臣不約而同,齊吞口涎。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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