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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2 韋寶要親自動手了】(3/5)

作者:軒樟字數:19186更新時間:2019-10-04 23:58:48

    人人都離不開鹽,這就決定了誰也逃不了稅收。

    管仲食鹽官營的“官山海”計劃出籠後,齊國的鹽價飛漲至它國數十倍。

    在鹽專賣製度下,鹽的生產、銷售和定價都由官府組織執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鹽再貴,人還是要吃鹽,民眾的財富通過鹽這個媒介迅速流進齊桓公的金庫。

    司馬遷在《史記》中評價道:“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

    從齊國始,食鹽成為國家統治的根本,秦時鹽利更是20倍於古。一個偌大帝國,在接下來的長達2000多年的時間裏,竟然依靠普羅大眾每日必需的小小調味品來支撐,這不能不說是人類曆史上的奇跡。

    漢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漢武帝正式實行鹽鐵專賣政策,“籠天下鹽鐵”,由政府募民煎鹽,食鹽官收、官運、官銷。

    在27個郡共設鹽官36處,主要分布在沿海、西北和西南產鹽區。桑弘羊曆任大司農中丞、大司農、禦史大夫等重要職務,掌管天下財政大權40餘年,是鹽鐵國策的主要策劃者。

    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二月,在漢昭帝的主持下,從全國各地趕來的60多位民間知識分子,與禦史大夫桑弘羊就鹽鐵官營展開辯論,這就是著名的鹽鐵會議。

    這次鹽鐵會議其實是法家與儒家的辯論,結果是雞同鴨講,沒有達成任何結果,唯一的收獲或是作為會議記錄的《鹽鐵論》。

    “外不障海澤以便民用,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儒士們所提出這種自由經濟主張,與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體現的商業思想一樣,完全吻合1800多年後亞當·斯密的自由市場和小政府理論。

    三國時期,魏蜀吳在政治軍事和經濟上鬥爭不斷,食鹽幾乎被視為國家的生命線,“夫鹽,國之大寶也。”

    兩晉以後,鹽業專賣製度進一步加強,《晉令》載:“凡民不得私煮鹽,犯者四歲刑期,主吏二歲刑。”

    唐朝的鹽利收入達到了“中央實際總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至少達到五分之二”。

    為了籌措軍費鎮壓安史之亂,唐朝始立榷鹽法。榷的意思是獨木橋。

    將鹽戶生產的鹽全部低價收購起來,然後再高價賣給民眾。

    實行民製、官收、官運、官銷的嚴厲鹽政製度,嚴禁私煮私販,違者一斤一兩皆處極刑。

    榷鹽法實施後,鹽價驚人上漲了36倍,每鬥達370錢,而官府因此可獲得120倍的超額利潤。

    唐代劉晏任鹽鐵使之初,鹽課歲入40萬貫,大曆年間天下財政收入為  1200萬貫,而鹽利占其大半是國家歲入的一半。

    即使安史之亂平定後,榷鹽法仍在繼續,其他物價都在回落,隻有鹽價逆市日漲。

    宋帝國曾為當時世界最富有者,鹽利貢獻最大。

    慶曆年間的鹽課高達715萬餘貫。

    南宋政府財政中,“鬻海之利居其半”。

    在食鹽財政之下,北宋時期出現了“鹽鈔”和“交子”。

    作為一種信用票據,鹽鈔就是“用鈔請鹽”。

    對南宋朝廷來說,包括軍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悉取於鹽鈔,故時人有語“南渡立國,專仰鹽鈔”。

    “交子”由四川的16家鹽商聯合印發,一交為一緡,這成為世界上最早的紙幣。

    元朝政府鹽課最多時為766萬餘錠,財政支出的十之七八依靠鹽利。

    元代的鹽政更加苛刻和嚴密,“國家財賦,鹽利為盛”,“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莫如鹽”。

    明代軍費一直居高不下,“國家財賦,所稱鹽法居半者,蓋歲計所入,止四百萬,半屬民賦,其半則取給於鹽莢”。

    明朝政府借鑒宋朝的鹽鈔,以“鹽引”控製食鹽專賣。商人每給邊關運送200石糧食,官方就給一張引票,憑此引票,商人就可以在兩淮或河東換鹽去賣,其中的差價就是商人的利潤。

    自劉晏創立民製、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製以來,沿用855年,至明萬曆時代才被民製、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製所取代。

    此後綿延300餘年官督商銷權力尋租的紅頂商人時代亦自此開啟。

    清朝實行官督商辦,就是國家隻出售限量的許可證,而不直接買賣食鹽。

    在完全的壟斷體製下,乾隆時代食鹽的購價與銷價相差3-4倍,年利潤率則高達194.1%。

    有清一代,鹽商壟斷鹽引的情況遠比明代嚴重得多。

    依靠對食鹽的特許經營權,鹽商完全有別於普通商人,與朝廷和官府的關係要密切得多。

    一方麵,揚州鹽商以專利而暴富,另一方麵,上至皇帝,下至鹽務和地方官吏,皆以鹽商為利藪,競相分肥,導致食鹽成本越來越高,價格越來越昂貴。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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