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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自然者為上(三)

作者:狼心蒼蒼字數:2384更新時間:2019-08-06 19:10:24
["3.其次,畏之。其下,侮之。信不足,案有不信 比「其次,親譽之」再差一層的就是「畏之」。 「畏之」的意思不是我們現在說的感到當權者覺得可怕這幺簡單,而是不想跟他接近。就像有些孩子對父親,因為父親要求太嚴格,孩子不願麵對他。 「畏之」比「親譽之」差了一層,「侮之」則比「畏之」又差了一層。「侮」是輕慢,不敬重,看不起,不當他一回事,既不覺得權力者可親,又不覺得他可畏,而是覺得他可恨可鄙,徹底看穿了他自私的麵目,渾不把他當盤菜。 這種情況隻有在權力者與民爭利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詩經》「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描寫的就是「侮之」的一種情況。 高明先生認為「信不足,案有不信」中的「案」同「焉」①,作「於是」講,意思是權力者信用不足,沒有信用,於是人們不再信任他們,出現了下對上的不信任。 什麽是信不足?實際在古代,執政者和民眾之間呈現出的是一種契約關係,他有自己的職責需要承擔,對民眾的要求不能過高,不能成為民眾的負擔,如果他的欲望過盛,又盡不到自己的社會責任,這就是信不足了,背棄了自己的承諾,做的少,要求的多,老百姓就會逐漸地不信任你。 這個「信」字在古代是有具體的標準的,如果沒有標準,「君人執信」如何執?這些標準除了應該遵守的製度之外,還包括權力者和民眾之間的一些盟約。 有時候執政者會額外答應民眾一些條件,做些特別的許諾。當然,這種許諾是有條件的:我這樣做,你們必須那樣做,大家要一起努力。 為了保證大家都信守這些承諾,就需要找個中間人來監督。這個中間人並不是誰都能當的,得雙方都信任,而且有一定的權威才成,誰如果敢不信守承諾,得有能力出手教訓他。在當時夠這個資格的隻有神,所以當時的人們訂立了盟約,不是到神社盟誓,就是去太廟喝血酒。 「信不足,案有不信」,從信到不信,中國社會經曆了怎樣的發展曆程呢?關於這一點,「禮記·檀弓」中有一段魯哀公與周豐的對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而曰:「不可。」公曰:「我其已夫?」使人問焉,曰:「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後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何施而得斯於民也?」對曰:「墟墓之間,未施哀於民而民哀;社稷宗廟之中,未施敬於民而民敬。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會而民始疑。苟無禮儀忠信誠愨之心以蒞之,雖固結之,民其不解乎? 周豐的這段話很好地詮釋了老百姓信任執政者和不信任執政者的情況,在老百姓不信任的時候,執政者隻好跟老百姓一起來盟誓,表示自己會盡職盡責,讓大家放心。這像現在做生意的人簽合同差不多,之所以要簽合同,就是因為大家沒有這幺好的信譽。 注: ①「案」這個字也有人把它斷句在前麵,作「信不足案,有不信」,意思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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